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05/22
  •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南府办规〔2026〕4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或开展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在区内工作的个人。

  第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赋能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扶持。本项扶持金额不超过该笔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单笔贷款扶持时间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本项与市级部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不可重复申请。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单位以南沙区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构建资产池并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扶持。企业通过南沙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还本付息后,每年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3%给予扶持,如融资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低于3%,按LPR给予扶持。每笔融资每年最高扶持200万元,扶持期限最长三年,累计最高600万元。对同一单位扶持不超过其实际发行成本或融资成本。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吸纳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的,按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的1%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转让许可专利。对高校、科研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5件(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件(次),增加3000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对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平台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1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按实际维权代理费用的30%给予扶持,每件国内案件(含港澳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最高50万元,每件国外案件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300万元,且获得各级扶持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维权代理费。

  (二)支持软件正版化。企事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达30件以上的,按其该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含港澳知识产权)保险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已获得上级扶持的,按上述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对在南沙区工作期间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含港澳居民),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对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每年给予5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扶持。

  (二)对被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本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同类型扶持措施,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予以扣除,本办法规定不能同时享受的扶持项目除外。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对象按照区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申报主体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4〕6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事项或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政策执行;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到期前,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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