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4/12/17
  •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市监知促字〔2024〕43号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现将《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第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字〔2023〕10号)《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市监知促字〔202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潍坊市内中小微企业以其拥有的专利权向银行出质作为担保,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提出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2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同一企业贴息不得超过利息总额。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贷款企业是出质专利的权利人,出质专利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质押专利中至少有一件为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

  (三)贷款放款前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四)贷款已按合同及期限完成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五)以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明确。

  (六)无财政资金明确的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七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首次质押的发明专利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三)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贷款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四)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涉及的其他全部担保合同;

  (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八条 贷款属于专利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的,按照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计算贴息。专利权质押贷款占比=专利权质押担保金额/(抵押担保金额+质押担保金额+保证担保金额),其中,质押、抵押、保证担保金额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占比。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申报受理、初审。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推荐单位,将符合贴息要求的项目填写《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与项目申报书等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局。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论证、审核,并对项目、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今后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市监知促字〔2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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