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开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6/09
  • 来源: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开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开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开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备案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申报。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开封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企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企业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商标。

  (四)企业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未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失信企业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的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五)对于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获批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以及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六)近三年内无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况。

  第五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明确的分管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设立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能较好地利用中介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服务。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已经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实施工作,已初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激励与约束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三)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拥有支撑其主要产品(服务)的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截至上年底有效专利拥有量在所在县区或本市同行业中领先。拥有与主营产品(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两个:近三年授权专利3件及以上;拥有有效专利5件及以上,含有效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拥有有效注册商标2件及以上。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注重通过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方式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五)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年度营业收入超500万元及以上,专利相关产品与服务的营业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25%以上。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的作价入股、许可转让、质押融资。

  (六)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参加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封市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及当年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备案。市市场监管局经评审、公示、确定后将企业纳入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优势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企业,下发复核文件,重新计算其有效期。

  第九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不予推荐知识产权项目。已备案的,移出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库,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亦不得申报、不予推荐知识产权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建设任务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须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盘活专利资源,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专利实施率。

  (二)强化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并实现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努力完善核心产品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积极参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利运营中心、专利池等建设,探索开展专利导航和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五)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维权保护、专利信息利用等实用人才,打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首次通过备案的企业,按照《开封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 对纳入开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和奖励;在各类知识产权专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措施,对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实行快立案、快处理、快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开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缓解资金紧张,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形式获得金融系统贷款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被奖补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和其他服务等直接费用的奖补。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注册商标。

  (二)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二)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处于有效状态,并按时缴纳费用。

  (三)被质押的注册商标和专利已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被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奖补的单位应为获得融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开封市辖区内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者申报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且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知识产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报单位已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四)申报单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报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是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五)申报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知识产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申报单位同一个贷款中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第八条 对企业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按照《开封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补。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奖补,就同一贷款合同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县等)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支持的,享受奖补之和不超过省级规定的同档次上限。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奖补不得超过3年,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领域。

  第九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开封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知识产权资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二)申报单位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单位)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三)申报奖补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评估、保险和其他质押融资服务等服务机构,按照《开封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服务开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宣传培训、项目对接、平台建设等领域。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定期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须填报《开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

  (四)资产评估、担保服务、保险服务和其他质押融资服务合同或协议。

  (五)评估报告,及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

  (六)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七)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须填报《开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奖励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资产评估、担保服务、保险服务和其他质押融资服务合同或协议。

  (四)评估、担保、保险和其他质押融资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服务的企业已经获得贷款的凭证(质押融资质押贷款合同、银行划款凭证等)。

  (六)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质押融资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完成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成效。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奖补政策的事项,应主动如实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三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资金项目。

  第十六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三年内不得申报知识产权资金项目。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支持政策。鼓励县(区)给予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及担保、评估、保险等费用补助,共同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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