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3/01/31
- 来源: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大知联〔2022〕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根据国家、省、市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大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财政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保障、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专项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
第六条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一)专利导航工程资助。对开展专利导航并取得成效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给予资助,其中开展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专利导航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开展企业专利导航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并开展项目专利导航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服务机构(服务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国家专利奖励项目奖励。对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创新项目资助。对知识产权创新项目进行效果评价,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知识产权创新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授予项目承担的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单位称号;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知识产权创新试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授予项目承担的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产业化试点单位称号。曾获得专利奖项目及专利产业化试点示范单位依托项目不重复资助。
(四)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资助。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挖掘并获取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专利。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融入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给予资助。被评为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评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升级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的给予资金差额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及评估、担保资助。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对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的按实际贷款利息计算,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给予实际支出评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给予实际支出担保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知识产权投融资资助。对通过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方式实际获得投资融资,且围绕知识产权开展核心业务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投融资额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给予1万元资助;投融资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资助;投融资额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资助;投融资额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资助;投融资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0万元资助;投融资额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200万元资助;投融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资助。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对证券化融资的单位已支付的融资利息参照质押贷款利息,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资助。
(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机构资助。引导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培育运营团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对接活动或项目路演活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并获得收益。对运营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运营机构实行年度评价,对评价合格、良好和优秀的,分别给予年度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资助;对运营其他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的运营(交易)机构实行年度评价,对评价合格、良好、和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6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五)知识产权挂牌资助。对通过各类交易平台获得知识产权交易或股权化融资的企业,交易项目按实际挂牌交易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六)专利开放许可资助。鼓励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和其他专利拥有单位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进行专利评估、评价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资助。对免费许可获得使用的专利开放许可单位,每家(件)开放许可专利给予0.1万元资助,每件专利每年最高资助5万元,最多资助5年,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60万元资助。
(七)知识产权联盟资助。对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实行年度评价,对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或运用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质押融资业务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业务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对商标品牌指导站保护及推广运用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八)地理标志运用及商标推广工程资助。对拥有地理标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组织进行评价,地理标志运用、宣传推广等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给予40万元资助;对拥有商标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对商标运用、推广等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分别给予4万元奖励。对获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对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开展提升国际服务质量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支持比例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教育奖励、资助。对新获得全国中小学、技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或试点基地)、示范学校(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中小学、技工院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或试点基地)、示范学校(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我市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并取得成效的中小学、技工院校,按2万元/10课时/学年给予资助,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知识产权人才奖励、资助。对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单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对取得成效的,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试点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利预警资助。对开展海外专利预警分析的单位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三)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对购买海外知识产权保险,购买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国家或省专利奖专利、维持满10年发明专利、海外授权专利、海外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知识产权保险,以及对质押登记并贷款的专利、商标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给予80%的保费资助;对其他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个单位每年度知识产权保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于开放许可的知识产权组合保险在10万元以内的给予80%保费资助,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保费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商业秘密保护资助。对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和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示范站点和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中小微企业托管资助。对首次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业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资助。
(二)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引导企业、高校、科研组织、服务机构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按实际认证费用,每个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请和发放,全流程管理项目实施,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审计、社会公示、制定分配方案、履行政府采购、建立并保管项目档案等;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绩效的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推荐
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妥善保管好申请审核材料,自觉接受配合有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对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当年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核,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可以采取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等方式,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对国家、省认定资质并给予定额资助的,经申请、审核、公示后,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对项目数量或资助金额有数量限制的,经申请、初审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后,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对资助项目涉及资金审核的,可以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后,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对项目审核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利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利专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知发〔2018〕1号)废止。